學院概況
蚌埠高級技工學校教職工獎懲規定
第一條:獎勵
一、教職工被評為“優秀教師”“優秀教育工作者”“優秀德育工作者”“為人師表先進個人”“優秀黨務工作者”“優秀黨員”等稱號的,按照校級、市級、省級、國家級依次獎勵100元、200元、400元、800元。
二、教職工被評為“教壇新星” “學科帶頭人”的,按照校級、市級、省級、國家級依次獎勵200元、400元、600元、1000元。
三、年終考核等次為優秀的,獎勵200元,報市記功的獎勵400元。
四、技能競賽輔導獎
凡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市級以上學科或技能競賽獲獎,給予輔導教師物質獎勵,并在評優、評職方面優先(領取獎金,以競賽舉辦單位下發的獲獎名單及證書為依據。對學生的獎勵可參照執行。獲團體獎的按等級加倍獎勵參賽隊。下同)。
等次
獎金
級別
一等獎
元/人
二等獎
元/人
三等獎
元/人
備注
市 級
300
200
100
只享受最高等次獎,不予重復獎勵
省 級
800
500
300
國家級
2000
1000
800
五、學科和文體競賽輔導獎
1、輔導學生參加市級以上文體活動,單項成績獎勵 (優勝獎為前六名)
名次
獎金
級別
第一名
(元)
第二名
(元)
第三名
(元)
優勝獎
(元)
備注
市 級
200
150
100
50
只享受最高等次獎,不予重復獎勵
省 級
400
300
200
100
國家級
800
600
400
200
2、輔導學生參加市級以上文體活動,團體總分獎勵(優勝獎為前六名)
名次
獎金
級別
第一名
(元)
第二名
(元)
第三名
(元)
優勝獎
(元)
備注
市 級
800
600
400
200
只享受最高等次獎,不予重復獎勵
省 級
1200
1000
800
400
國家級
1500
1200
1000
500
說明:如同一獲獎項目為多人輔導,獎金由項目負責人按貢獻進行分配。
六、論文獎勵
教師撰寫教育教學論文在各級CN刊物上發表,或在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評選中獲獎的(須是學校組織的),獎金如下:
1、發表的:市級:100元/篇;省級:150元/篇;國家級:200元/篇。
2、獲獎的:見下表
獎金
級別
一等獎(元)
二等獎(元)
三等獎(元)
市級
100
80
60
省級
150
120
100
國家級
200
180
150
說明:1、同篇作品分投刊登(或獲獎)的,按最高層次獎,不予重復獎勵。
2、在核心期刊上發表的,再增加100元。
七、 教師教學活動獎勵
1、所教學生在高考(對口高考)中達到本科線的,獎勵任課教師1000元/生。達到??凭€的,獎勵任課教師100元/生。
2、教師參加學校和教育系統主辦的教學技能(如觀摩課、說課、教法講介、編寫教案、制作課件等)競賽、文藝(單項)比賽,獲獎金額如下:
等級
獎金
級別
一等獎
二等獎
三等獎
校 級
100
80
50
市 級
200
150
100
省 級
400
300
200
國家級
800
600
400
八、班主任獎勵:
按照《蚌埠職教中心班主任工作條例》之規定執行。
九、招生獎勵:根據招生完成情況,由校長辦公會議決定具體獎勵辦法。
十、宣傳獎勵:
1、在報紙、電臺等媒體上宣傳報道學校事跡和辦學成果的:
市級:200元/篇;省級:400元/篇;國家級:600元/篇。
2、在安徽職業與成人教育網、蚌埠職教中心網站上發布學校工作動態、教科研成果等信息的,獎勵撰稿者:
職成網:20元/篇;如在首頁上發布:80元/篇。
校 網: 10元/篇。(所有稿件須經分管領導審核簽字,電子稿件交辦公室上傳)。
說明:要求稿件內容翔實,圖文并茂。同篇稿件分投刊登的,按最高層次獎,不予重復獎勵。
十一、學校在各種創建活動中受表彰,按上級文件標準對所有在崗教職工進行獎勵。
第二條 處罰(本處罰辦法與2006年10月下發的《蚌埠職教中心考勤制度》相結合)
一、年終考核不合格的,停發獎金,停加下一年薪級工資。
二、病事假、曠工等情況的處理按2006年10月下發的《蚌埠職教中心考勤制度》執行。病事假手續要齊備,否則以曠工處理。
三、教學巡查發現教師有擅離課堂、遲到、早退、提前下課、課堂打電話等行為的,發現一次,扣發當堂課時費,直至當月滿勤獎扣完為止。遲到、早退達10分鐘以曠課處理。私自調課的,以曠課處理。
四、教師曠課一節以曠工一天處理(曠工一天扣30元),成正比累加。凡臨時請假(須經教務科同意)的,每節課扣10元,作為臨時代課教師的津貼。
五、無正當理由,拒不服從學校工作安排的,不享受所有獎金和福利。如不服懲處進行無理取鬧,再給予行政處分。無正當理由,拒絕擔任班主任工作的,視為拒不服從工作安排。(每位教師都有承擔班主任工作的責任,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擔任班主任,要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)。
六、每學期的全??傉n表為學期教學工作的綱領性文件,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、不得拒絕執行,否則以曠課處理。(全??傉n表由各專業部擬定后上報教務科,經教務科統籌協調后生成,報分管校長審閱,由校長辦公會審核批準)。
七、任課教師必須按照教務科下發的課表進行教學工作,不得隨意請假。如因家庭、身體等原因必須請假的,需提前半天辦理請假手續(有批準的假條、醫院證明),凡事后補假、電話請假、他人代假等一律無效,視為曠課。特殊情況不能辦理請假手續的,事后須講明正當理由,補辦手續。
八、為確保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不受影響,當教師按正常程序獲假后,其他教師不得拒絕接受教務科下發的臨時代課表,否則,視為曠課。
第三條 本《規定》自教代會通過之日起施行。
第四條 本《規定》的解釋權在校長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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